(2017)粤73民辖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倪文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建胜。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平,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支付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9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百佳超市上诉称,中欣支付公司主张百佳超市擅自使用了其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微信”标识做广告,但中欣支付公司提交的购买小票及发票并不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故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且中欣支付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没有明确指示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6)粤0105民初9087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欣支付公司答辩称,首先,涉案侵害“微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使用了其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微信”标识做广告”的宣传行为,还包括金融支付等其他相关行为。广告宣传是为金融支付提供服务的,广告侵权只是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形式之一。而百佳超市出具购物小票、税务发票的行为,则充分证明了支付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百佳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记载了百佳超市分支机构的名称和联系电话,即百佳新一城分店,法律规定分支机构的行为由总公司承担责任。该分支机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属一审法院辖区内。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正确。请求依法裁定驳回百佳超市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中欣支付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新一城分店内,该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中欣支付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百佳超市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百佳超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谭卫东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李妙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