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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廖颖与被执行人艾志勇、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颖,艾志勇,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廖颖。被执行人:艾志勇。被执行人:曹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颖与被执行人艾志勇、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案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文红审 判 员  杨开伟代理审判员  章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