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龙培海与龙伍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培海,龙伍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龙培海,男,1968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龙伍通,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龙培海与龙伍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甘1022民初529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宏审 判 员 翟玉升代理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