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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龙培海与龙伍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培海,龙伍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龙培海,男,1968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龙伍通,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龙培海与龙伍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甘1022民初529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宏审 判 员  翟玉升代理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