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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卫阳与黄友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阳,黄友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1795号原告:李卫阳,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黄友京,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阳与被告黄友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阳经本院传唤,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管舒附件:本案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