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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廖信梅与曾祥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信梅,曾祥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1民初35号原告廖信梅,女,汉族,1986年1月10日生,住广东省平远县。委托代理人李盛富,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连,女,汉族,1975年6月5日生,住赣县。原告廖信梅与被告曾祥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信梅的委托代理人李盛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祥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信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6日,原告打算通过网银向曾祥芳转账20000元,但通过网银转账时,由于被告的姓名与曾祥芳仅一字之差,加上其银行及银行账号尾数相似,把原本需转给曾祥芳的20000元却转给了被告。转错后,原告及时告知被告并要求转错的20000元予以退回,被告起初答应原告返还,后来却拒绝接听电话,以行为拒绝返还。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向原告返还不当利益。被告曾祥连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提供其抗辩意见,其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经本院审查,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报文信息等证据证明了被告取无合法依据取得原告20000元不当得利的事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因失误转账20000元给被告曾祥连,被告曾祥连无合法根据,在取得该20000元后拒绝返还原告,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祥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廖信梅不当得利20000元。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曾祥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永红代理审判员  孙万强人民陪审员  廖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家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