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刑初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住献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7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女儿就医过程中与献县疾控中心医务人员张某发生矛盾,马某某用脚踹伤张某,致张某骶骨骨折。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和谅解书,献县公安局的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净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