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夏刚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刚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50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刚,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金堂县。2017年3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夏刚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小区“凯悦住房”登记入住409号房间,当晚23时许,被告人夏刚与龙某某、夏刚某、鲁某某、吴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次日下午14时许,夏刚某、鲁某某再次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后离开;18时许,被告人夏刚与龙某某、夏刚某、鲁某某、吴某等人再次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后被民警现场挡获,并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1个、打火机1个、锡箔纸2张。经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现场检测,上述六人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经鉴定,查获的“冰壶”内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冰壶”、打火机、锡箔纸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夏刚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夏刚的供述及辨认,证人龙某某、夏刚某、鲁某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理化)字[2017]4494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夏刚等吸毒人员尿液进行检测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夏刚等吸毒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夏刚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刚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夏刚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夏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边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