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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郑州致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致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177号原告:郑州致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区阳春2号商店。法定代表人:张秀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相国,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伟,该公司副总。被告: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西山村。法定代表人:林玉春,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蓉蓉,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致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致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致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王永文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若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