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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赵志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赵志瑞,天津百字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财保6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3、16、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月飞,天津徐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志瑞,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塘沽区。被申请人:天津百字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头镇胡北村。法定代表人:赵志瑞。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号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志瑞、天津百字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0836.91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志瑞、天津百字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0836.9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盛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