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2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李华燕、蒙山县湄江大酒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燕,蒙山县湄江大酒楼,莫运春,黄丽娟,李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燕,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蒙山县湄江大酒楼,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水岸明珠32幢16号。执行事务合伙人:莫运春。被执行人莫运春,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个体户,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黄丽娟,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无业,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李德富,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燕与被执行人莫运春、黄丽娟、李德富、蒙山县湄江大酒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