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黄英、黄维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黄英,黄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671号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简婕被申请人:黄英,女,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黄维,女,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诉被申请人黄英、黄维借款合同纷一案中,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英、黄维名下价值164713.1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黄英、黄维下价值164713.1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