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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明海、代洪珍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明海,代洪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特24号申请人:郑明海,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代洪珍,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明海、代洪珍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8日经阜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郑明海一次性支付伤者代洪珍各项费用24598元。二、双方签字付清后,永无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明海、代洪珍于2017年4月8日经阜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莉新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