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2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传新与温建恒、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新,九三工程开发总公司,九三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467号原告许传新,住永吉县北大湖镇。被告九三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8号(三九大院内的质检办公大楼301-1房)。被告九三工程开发总公司永吉县分公司,住所地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吉桦路91-540号。负责人温建恒,经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对被告进行送达。因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肖金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