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林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林丹,NIKONGXIN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144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397号交银大厦。负责人:李大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蓝娟,云南利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丹,女,汉族,1984年7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NIKONGXIN,男,1979年2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被告林丹、NIKONGXIN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486元减半收取52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娅琴审判员 祁艺丹审判员 孙琳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芸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