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芳与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836号原告:郑芳,女,1971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聪慧,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呈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慈凤路20号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4000002516。法定代表人:曾章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士坤,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芳与被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芳负担。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绵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