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守体、佘胜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守体,佘胜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体,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佘胜民,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上诉人王守体与被上诉人佘胜民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王守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王守体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守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颜民审判员 温双双审判员 李书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祥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