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4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熊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熊凤生,杨岚,江西嘉成实业有限公司,彭彬,南昌远东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640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43。负责人:万俊英,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熊凤生,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住南昌市安义县,。被申请人:杨岚,女,汉族,1972年3月13日生,住南昌市安义县,。被申请人:江西嘉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安义县东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2210。法定代表人:彭彬。被申请人:彭彬,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生,住南昌市安义县,。被申请人:南昌远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安义县,统一组织机构代码:781XXX74-8。法定代表人:熊凤生。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被申请人熊凤生、杨岚、江西嘉成实业有限公司、彭彬、南昌远东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凤生、杨岚、江西嘉成实业有限公司、彭彬、南昌远东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凤生、杨岚、江西嘉成实业有限公司、彭彬、南昌远东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路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