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秋桂与龚正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桂,龚正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李秋桂被执行人:龚正奎本院在执行李秋桂与龚正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龚正奎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正奎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龚正奎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