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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协外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燕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协外2号申请人沈燕,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申请人沈燕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案件编号为2013NE9655的离婚判决。该判决结果为:解除朴浚硕与沈燕的婚姻关系。该判决已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案件编号为2013NE9655的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案件编号为2013NE9655的离婚判决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沈燕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亮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亦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