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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付淑娥、贾林江与刘振莹、刘海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淑娥,贾林江,刘振莹,刘海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5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淑娥,女,汉族,生于1958年4月9日,农民,住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林江,汉族,男,生于1985年7月14日,无业,住址同上,系付淑娥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莹,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4日,锦园物业保安,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涛,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1日,东风仪表厂退休干部,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刘振莹胞弟刘振兴之妻,系刘海三婶。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4日,陕西首映影业有限公司放映部技术经理,住雁塔区,系刘振莹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涛,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1日,东风仪表厂退休干部,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刘振莹胞弟刘振兴之妻,系刘海三婶。上诉人付淑娥、贾林江、刘振莹、刘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3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35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付淑娥、贾林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8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振莹、刘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莉莉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马延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