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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盖学伟、李海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学伟,李海霞,李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30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盖学伟,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垦利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1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刘华,山东德是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海霞,女,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垦利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1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政泰,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广军,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1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被逮捕。2016年10月21日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垦利县。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李广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3月3日、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文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学伟及其辩护人刘华、被告人李海霞及其辩护人王政泰、被告人李广军,被害人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思莹、宋吉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魏波(另案处理)等人在东黄复线输油管线16号桩+600米处打孔安装阀门。同年11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李广军等人从该打孔处盗窃原油。2.2015年1月,魏波等人在东黄复线输油管线19号桩+300米处打孔安装阀门。同年1月20日晚至21日,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李广军等人从该打孔处盗窃原油。3.2015年4月,魏波等人在东黄复线输油管线16号桩+200米处打孔安装阀门。同年4月17日晚至18日,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李广军等人从该打孔处盗窃原油。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李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原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学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起盗窃事实系未遂,被告人盖学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被告人李海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海霞系坦白、从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广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李广军等人从东黄复线输油管线16号桩+600米处他人打孔处盗窃原油。其中,被告人李广军系被告人盖学伟雇佣的司机,负责驾驶白色六轮厢式货车运输盗窃的原油,被告人盖学伟驾驶其黑色迈腾轿车拉着被告人李海霞跟车、望风。后因白色六轮厢式货车撞到土堆上无法正常行驶而被丢在现场。被告人盖学伟支付被告人李广军1000元报酬。同日凌晨4时许,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潍坊输油处广饶输油站巡护人员发现该车辆后报警,广饶县公安局陈官派出所民警将该车提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饶县公安局陈官派出所出警经过,2014年11月25日凌晨4时许,广饶输油站巡护人员陈某电话报警称:在巡护东黄复线途中,发现一辆疑似打孔盗油运输车辆。该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在陈官镇董庄村承包地间的土路上、支脉河南岸河坝边上,一辆白色六轮厢式货车撞到土堆上,无法正常行驶。经查看发现货厢内装有储油罐,内有少量油品,未发现驾乘人员。民警将该车提取。(2)证人李某(广饶输油站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凌晨1点40分他们接到调度通知东黄复线广饶出站22公里掉压。2014年12月8日16时40分他们在东黄复线16号桩+600米处发现盗油阀门,其同事孙彦宇报警。(3)广饶县公安局陈官派出所情况说明,2014年12月8日16时40分,广饶县公安局陈官派出所接孙彦宇电话报警称广饶输油站工作人员在东黄复线16号桩+600米处发现胶粘盗油阀门一个。(4)涉案白色六轮厢式货车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盖学伟、李广军辨认后无异议,确认该车系他们盗窃原油时使用的车辆。(5)被告人盖学伟供述,2014年,他和李海霞、孙某合伙经营民意二手车店。2015年春节前后,他通过李海霞认识了胖子(经辨认系魏波),魏波提出一起偷油,魏波找地方埋管子,他和李海霞准备两辆罐车拉油、准备几部偷油时用的新手机和不记名的手机卡,他和李海霞表示同意。后他和李海霞准备了一辆东风六轮罐车、一辆白色六轮厢货,各自联系了一名罐车司机(他联系的是李广军),并准备了偷油时用的四部黑色三星直板手机和四个新手机卡,去偷油时他、李海霞、两名司机每人一部手机。他开着他的黑色迈腾轿车拉着李海霞为拉油的罐车看路、望风,第一次去偷油时司机开着白色六轮厢货去的,因被发现把车扔在了现场。(6)被告人李广军供述,2014年11月下旬一天,盖学伟联系他开车拉油,另外一名司机开着蓝色罐车先走的,后他按照盖学伟的指挥开着白色厢货货车到了一个土坝附近,里面接他的人说后面有车跟来,让他把车开走。他就开车往前走,但是车的左后轮掉到了土坝的北侧开不出来,他就下车走到西四路。盖学伟开着迈腾轿车拉着李海霞接上他并给了他1000元钱。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2015年1月20日晚至21日,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雇佣被告人李广军等两名司机驾驶绿色六轮车(悬挂鲁E×××××号牌)、蓝色六轮车(悬挂鲁E×××××号牌)运输从东黄复线输油管线19号桩+300米处他人打孔处盗窃的原油,被告人盖学伟驾驶其黑色大众迈腾轿车(悬挂鲁E×××××号牌)拉着被告人李海霞跟车、望风。后被告人李海霞支付被告人李广军800元报酬。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潍坊输油处2015年1月21日的交接班记录,证实东黄复线于2015年1月21日掉压、查找盗油阀门、抢修的情况。(2)证人陈某(广饶输油站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5年1月20日晚上,他们接到调度通知东黄复线有压力波动。经查找于1月21日16时45分许,在广饶县陈官镇张家新村南300米农田的一处干涸的沟沿上发现盗油阀门。(3)广饶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2015年1月21日),现场位于广饶县陈官镇张家新村东南方向的空地上,该处是东黄复线19号桩+300米处,中心现场处的输油管线为南北走向,该处输油管线上有阀门,阀门向东处地面上有管子。其他未见异常。(4)2015年1月20日21日的西五路高清卡口、西五路车管分所路段、东营区西四路东胜工贸公司门口、北二路水岸华庭警务室路段卡口捕获的黑色大众轿车(悬挂鲁E×××××号牌)、绿色六轮车(悬挂鲁E×××××号牌)、蓝色六轮车(悬挂鲁E×××××号牌)的监控录像截图。经当庭出示,被告人盖学伟、李广军辨认后无异议,确认上述车辆是他们作案时使用的车辆。(5)被告人盖学伟供述,第一次去偷油时白色六轮厢货扔在了现场,他和李海霞又买了一辆二手东风六轮罐车。之后两三个月里,他和李海霞跟着魏波偷了四五晚上油,过程都是魏波联系李海霞,他们再联系司机让一个司机先开罐车去,另外一个司机做准备,他开着黑色迈腾轿车拉着李海霞接上魏波后在牛庄镇区等着,罐车装完油回到牛庄镇区时,他再开车跟着罐车开到北二路陆海加气站,收油的人是李海霞联系的,收油的人接过罐车先开到陆海加气站的地磅上称重,后把罐车开走卸油,卸完后开回来过磅后交给他们的司机。过磅李海霞负责。他们偷成的有两三晚上。他在盗窃原油过程中共使用过三辆罐车:一辆白色厢货、两辆东风六轮罐车(一辆蓝色、一辆绿色,就是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那两辆罐车)找的两个司机每晚上共1800元。(6)被告人李广军供述,2014年农历年底一天晚上,盖学伟又找他开车,他驾驶一辆蓝色罐车按照盖学伟的指挥到了广饶县古黄东边一片棉花地里,装完油后他原路返回到西四路,跟着盖学伟驾驶的迈腾轿车把原油拉到北二路一家加油站附近,后有人将车开走卸油,卸完后将车开回交给他,他开回盖学伟的停车场,李海霞给他800元钱。(7)被告人李广军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李广军指认出广饶县陈官镇张家新村东南方向一片农田就是2015年1月21日盖学伟让他装盗窃原油的作案现场。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3.2015年4月17日晚至18日,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雇佣被告人李广军等两名司机驾驶绿色六轮车(悬挂鲁E×××××号牌)、蓝色六轮车(悬挂鲁E×××××号牌)运输从东黄复线输油管线16号桩+200米处他人打孔处盗窃的原油,被告人盖学伟驾驶其黑色大众迈腾轿车(悬挂鲁E×××××号牌)拉着被告人李海霞跟车、望风。后被告人李海霞支付被告人李广军400元报酬。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潍坊输油处2015年4月1618日的交接班记录,证实东黄复线于2015年4月17日18日掉压的情况。(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10日,他们巡查东黄复线时在广饶县陈官镇支脉河南岸附近东黄复线16号桩南200米处发现一处盗油阀门。(3)广饶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2015年6月10日),现场位于广饶县陈官镇董庄村的耕地内,该处耕地位于支脉河南岸,且底下埋设有一条南北走向的东黄复线输油管线,该管线16号桩南200米处已被挖开,该管线上胶粘有一阀门,阀门连接有一高压管。其他未见异常。(4)2015年4月17日18日的西五路车管分所路段、东营区西四路东胜工贸公司门口、西五路高清卡口捕获的黑色大众轿车(悬挂鲁E×××××号牌)、绿色六轮车(悬挂鲁E×××××号牌)、蓝色六轮车(悬挂鲁E×××××号牌)的监控录像截图。经当庭出示,被告人盖学伟、李广军辨认后无异议,确认上述车辆是他们作案时使用的车辆。(5)被告人李广军供述,2015年4月份一天,盖学伟又找他开车运输原油,另外那名司机开车先走的,后李海霞打电话让他开车往西四路古黄大牌子那里走,他到了后停车等着。次日凌晨0时许,他发现驾驶室下方漏液体便联系盖学伟,盖学伟开车拉着另外那名司机过来,检查发现没有问题后盖学伟开车离开。然后另外那名司机开车,他坐在副驾驶室,开到了一个大土坝位置,那名司机给了他一张铁锨让他顺着来的路平路,那名司机去装油,装完油后,他们开车到了北二路那家加油站附近,有人接车开走卸油,卸完后又开回来,之后他们将车开回盖学伟停车的地方,李海霞给了他400元的报酬。他第一次帮盖学伟运输原油时,盖学伟和他说过尽量不要与其他人说话,他们与现场放油的三个人不是一回事。每次将装油的罐车开到加油站时都是李海霞负责过磅。拉油过程中使用的手机都是盖学伟或李海霞提供的,是三星直板手机,完成后再将手机收回。李海霞还叮嘱他只是开车,别的不要说。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4月11日,广饶县公安局在东营市西四路与北二路交叉口北约300米路西将被告人盖学伟抓获,在东营市西五路高架桥南民意二手车市场将被告人李海霞抓获。2016年4月12日,广饶县公安局在东营市垦利城区将李广军抓获。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分别赔偿了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潍坊输油处经济损失10000元、10000元。上述事实,另有下列综合证据证实:1.广饶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015年1月22日10时许,广饶县公安局陈官派出所转刑事案件一起:2015年1月21日16时45分许,在广饶县陈官镇张家新村南约300米处,发现东黄输油复线被人打孔并胶粘阀门一个。立案后侦查员调取广饶县陈官镇杨桥管区门前东西公路沿途三处监控录像(时间段:2015年1月20日16时次日7时),发现嫌疑车辆鲁E×××××(运油罐车)、鲁E×××××(运油罐车)、鲁E×××××(嫌疑人乘坐轿车),经轨迹确定每辆罐车拉油两趟,经全国机动车信息库查询,鲁E×××××、鲁E×××××、鲁E×××××均为假牌照。后通过东营市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车辆鲁E×××××、鲁E×××××于2015年4月17日、18日再次作案,通过轨迹确定拉油两趟,后运用该智能管理系统研判,发现望风用车辆系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系鲁E×××××。经侦查,于2016年2月24日查获涉案号牌鲁E×××××并将悬挂该号牌的绿色面包车扣押。经侦查,该绿色面包车车主系孟某,孟某交代鲁E×××××号牌来自盖学伟,孟某对涉案黑色迈腾轿车的驾驶员、副驾驶员辨认后确定驾驶员为盖学伟、副驾驶员为李海霞。2016年4月11日,广饶县公安局在东营市西四路与北二路交叉口北约300米路西将盖学伟抓获,在东营市西五路高架桥南民意二手车市场将李海霞抓获,后经讯问确定同伙李广军、魏波,次日在东营市垦利城区将李广军抓获。2.物证——鲁E×××××号牌、鲁E×××××号牌各一套,黑色三星直板手机四部及上述物品的扣押清单,其中鲁E×××××号牌系从孟某处扣押,其余物品系从被告人盖学伟处扣押。经当庭出示,被告人盖学伟辨认后确认鲁E×××××号牌是作案时黑色迈腾车悬挂的车牌,黑色三星直板手机是作案时使用的。被告人李广军辨认后确认他使用过其中一部黑色直板手机。3.绿色六轮车一辆、蓝色六轮车一辆、黑色迈腾轿车一辆的照片及上述车辆的扣押清单,系从被告人盖学伟处扣押。经当庭出示,三被告人辨认后无异议,确认上述车辆系作案时使用的车辆,被告人李广军供认其作案时驾驶的是蓝色六轮车。4.证人孟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他从盖学伟处购买绿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时,盖学伟给他了鲁E×××××号牌。2015年35月份,盖学伟经常在其黑色迈腾轿车上悬挂该号牌。5.证人姚某(东营市垦利区陆海加气站工作人员)证言,证实陆海加气站对外经营地磅,按吨数收费,过磅单留存一份、给客户一份。过磅单存档半年,过期销毁,2015年5月份以前的过磅单都销毁了。6.证人孙某证言,证实他与盖学伟、李海霞合伙经营二手车。2015年1月份,盖学伟将两辆绿色东风货车放在他们二手车门头房西边的屋后,说是帮别人代卖的,当时车斗都带着罐。2015年10月份,盖学伟将这两辆车停到了门头房前面,车上没有罐。7.辨认笔录,被告人盖学伟辨认出魏波就是“胖子”。8.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李广军的年龄及身份情况。9.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潍坊输油处收款收据,证实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分别赔偿了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潍坊输油处经济损失10000元、10000元。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李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实施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盖学伟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广军受被告人盖学伟雇佣并按其指挥安排驾驶车辆运输原油,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海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海霞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海霞与盖学伟共同准备盗油的车辆、作案时使用的手机,跟车望风,被告人盖学伟安排指挥司机,被告人李海霞联系销赃、过磅、结算赃款。在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被告人李海霞与盖学伟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广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海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海霞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海霞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阶段虽表示认罪,但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避重就轻,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分别赔偿了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潍坊输油处的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盖学伟、李海霞于2016年4月11日被抓获至次日被刑事拘留,期间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盖学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李海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李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扣押于广饶县公安局的白色六轮厢式货车一辆、绿色六轮车一辆、蓝色六轮车一辆、黑色迈腾轿车一辆、鲁E×××××号牌一套、鲁E×××××号牌一套、黑色三星直板手机四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李广军的违法所得2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小立审 判 员  徐 利人民陪审员  李士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