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施某,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某给付标的款24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村里也无法联系本人,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