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与河南祥雷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河南祥雷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156号原告: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谭建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祥雷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白内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韩祥实,总经理。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与河南祥雷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河南祥雷线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