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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8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德霞与高洪杰、黎主彬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霞,高洪杰,黎主彬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8546号原告:徐德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国通,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洪杰,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黎主彬,男,汉族,1992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霞诉被告高洪杰、黎主彬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徐德霞负担。审判长  龙伟永审判员  肖石平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红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