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8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德霞与高洪杰、黎主彬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霞,高洪杰,黎主彬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8546号原告:徐德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国通,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洪杰,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黎主彬,男,汉族,1992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霞诉被告高洪杰、黎主彬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徐德霞负担。审判长 龙伟永审判员 肖石平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红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