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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泰渝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渝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恒鸿盛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钰涌机械厂,蔡家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105号原告:重庆泰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48219632。法定代表人:张渝,重庆泰渝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勉,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新路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10923T。法定代表人:曹兴贵,职务不详。被告:重庆恒鸿盛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2幢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45948913L。法定代表人:孔力,职务不详。被告:重庆钰涌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新华路17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474450。负责人:蔡家学,职务不详。被告:蔡家学,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泰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恒鸿盛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钰涌机械厂、蔡家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渝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0元,减半收取计7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泰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守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