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2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XX与韩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韩华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566号之一申请人:XX,男,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华瑞,女,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韩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华瑞银行存款10万元并查封其与任云峰(因故去世,去世前与韩华瑞系夫妻关系)共有的位于高新区长虹北路128号(湖北华光器材厂)20幢3单元7层130313室的房屋(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540**号,建筑面积:84.68㎡)。申请人XX及其妻赵莹以他们共有的位于樊城区松鹤路1幢221号房屋(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825**号,建筑面积:148.72㎡)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对该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华瑞银行存款1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韩华瑞与任云峰共有的位于高新区长虹北路128号(湖北华光器材厂)20幢3单元7层130313室的房屋(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540**号,建筑面积:84.68㎡);三、查封申请人XX与其妻赵莹共有的位于樊城区松鹤路1幢221号房屋(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825**号,建筑面积:148.72㎡);四、以上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华瑞的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 俊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