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与候建军、闫风红、候建明、王有全、王爱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候建军,闫风红,候建明,王有全,王爱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499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地址太原市晋源区晋阳新街*号。负责人:赵小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彦强,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员工。被告:候建军,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被告:闫风红,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被告:候建明,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被告:王有全,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被告:王爱忠,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与被告候建军、闫风红、候建明、王有全、王爱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梁学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