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146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与陈亚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陈亚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14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住所地响水县城双园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九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知卫,男,该支行员工。被告:陈亚。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与被告陈亚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