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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丽、刘道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刘道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163号申请人:张丽,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刘道超,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张丽与被申请人刘道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财保33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道超名下的鲁P×××××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