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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耿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耿发,毛立和,周兆琴,马成富,孟凡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8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良,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耿发,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毛立和,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周兆琴,女,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马成富,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孟凡丽,女,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告耿发、毛立和、周兆琴、马成富、孟凡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良、被告毛立和、周兆琴到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发、孟凡丽、马成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耿发返还借款本息62,348.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止;2、要求被告孟凡丽、马成富、毛立和、周兆琴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8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耿发向原告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限为14个月,年利率14.58%,逾期还款按借款利率30%加收罚息,合同约定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并约定由被告孟凡丽、毛立和、周��琴、马成富与被告耿发组成联保小组,且约定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联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到期后两年,被告耿发于同日为原告出具借据1张。借款到期后,被告耿发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16年12月8日,尚欠借款本息62,348.68元。被告毛立和辩称,担保属实,同意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周兆琴辩称,担保属实,答辩意见同上。被告耿发、孟凡丽、马成富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耿发向原告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限为14个月,年利率14.58%,逾期还款按借���利率30%加收罚息,合同约定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并约定由被告孟凡丽、毛立和、周兆琴、马成富与被告耿发组成联保小组,且约定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联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到期后两年,被告耿发于同日为原告出具借据1张。借款到期后,被告耿发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16年12月8日,尚欠借款本息62,348.68元,被告孟凡丽、毛立和、周兆琴、马成富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被告耿发应按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被告孟凡丽、毛立和、周兆琴、马成富为保证人,但双方约定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到期后两年,原告在保证期间未主张权利,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综上,原告请求被告耿发给付借款本息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发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借款本金44,417.07元;二、被告耿发给付原告借款利息17,931.6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止);一、二两项合计62,348.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0元,由被告耿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