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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焦某、李某1等与康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李某1,康某,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244号原告:焦某,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李某1,男,200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睢县。法定代理人:焦某(系李某1之母),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某2,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焦某、李某1与被告康某、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万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