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7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梁祖强、黄培英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祖强,黄培英,杨飞,冉龙艳,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7880号被执行人梁祖强,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35岁,苗族号码522225198012206638,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黄培英,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43岁,苗族号码522225197212137521,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杨飞,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24岁,土家族号码522225199208136672,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冉龙艳,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33岁,土家族号码522225198306298726,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张强,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31岁,土家族号码522225198505166312,住贵州省思南县。关于被执行人信用卡诈骗一案,本院作出(2014)昆刑二初字第03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梁祖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培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冉龙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债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刑二初字第033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予以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艾能国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