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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邹某、邹某某、丁某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某某,邹某,邹某某,丁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某某,男,2003年11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系丁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何道宽,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某,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某某,男,2014年6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邹某,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某,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丁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邹某、邹某某、丁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9民终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丁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董文洪审判员 赵洪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