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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执恢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程双根与梁钜威、陈少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双根,梁钜威,陈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执恢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程双根,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项克胜,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钜威,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陈少妹,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双根与被执行人梁钜威、陈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程双根申请恢复执行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少妹名下的位于番禺区桥南街草韵路1号基盛水韵蓝湾南区2幢301房房屋一间及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少妹名下的若干银行账户存款。后被执行人陈少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屋及银行存款均属于其与被执行人梁钜威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用作偿还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少妹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陈少妹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并作出(2015)所番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陈少妹名下的前述财产的执行。由于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双根申请恢复执行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属于本案可处理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黄伟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