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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聪杰、陆跃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聪杰,陆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沈聪杰,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陆跃东,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沈聪杰与陆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聪杰尚有款项944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浩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