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河南瑞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吴倩、张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瑞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倩,张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408号申请人:河南瑞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刘洪岩,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吴倩,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张晓军,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河南瑞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倩、张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瑞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倩、张晓军的2116659.73元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瑞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倩、张晓军2116659.73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