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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苏文与王泉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王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苏文,男,生于1982年11月12日,甘肃省瓜州人,现住瓜州。被执行人:王泉龙,男,生于1981年2月5日,住瓜州。申请执行人苏文与被执行人王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款94000元,诉讼费1195元,执行费1328元,合计96523元。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泉龙所有的位于瓜州县玲珑阁3号楼1单元101室的房屋过户手续,待后续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喜明审判员贾宏伟审判员赵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杨满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