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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群众面粉厂与西安市莲湖区小普罗百货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群众面粉厂,西安市莲湖区小普罗百货便利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164号原告:西安市群众面粉厂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小普罗百货便利店本院在审理西安市群众面粉厂与西安市莲湖区小普罗百货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群众面粉厂因被告在工商登记机关已经注销,主体不适格,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群众面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