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625号被执行人:陈冲,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被执行人陈冲犯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1刑初8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冲及其家属(陈冲妻子陶沙,身份证号为)自愿将坐落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成行路288号珠光新城45栋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1.69平方米)抵偿给被害人严某,取得被害人严某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成行路288号珠光新城45栋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1.69平方米)过户给被害人严军爽(身份证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炎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