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晓蓉与蒋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蓉,蒋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355号原告:徐晓蓉,女,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胡冬梅,重庆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玮,重庆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丽,女,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蓉与被告蒋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交纳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晓蓉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