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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与蒙海英、周秀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蒙海英,周秀方,闭秋明,黎少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3民初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94号。代表人:农子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海英,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告:周秀方,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告:闭秋明,女,1981年9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告:黎少军,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诉被告蒙海英、周秀方、闭秋明、黎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全部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明审 判 员  吴文伟人民陪审员  黄敏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