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淑莲、曾庆梅、曾小青诉赵先平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淑莲,曾庆梅,曾小青,赵先平,魏江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373号申请人:王淑莲,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申请人:曾庆梅,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申请人:曾小青,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煌,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赵先平,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魏江柳,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王淑莲、曾庆梅、曾小青与被申请人赵先平、魏江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淑莲、曾庆梅、曾小青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先平、魏江柳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先平、魏江柳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该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敦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