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舒辅华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辅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129号罪犯舒辅华,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屏山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辅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舒辅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舒辅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舒辅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辅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柱华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吕晓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唯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