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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关于梅建明与李敏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建明,李敏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514号原告:梅建明,男,1956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传波,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耿名,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敏智,男,1978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229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念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建明与被告李敏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建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梅建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梅建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源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