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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0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汪文翔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翔,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齐永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056号原告:汪文翔,男,199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文,系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欢心甸村502-000202。信用代码:912108116645993197。负责人:邹德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1985年12月9日生,系该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被告: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二道镇二道村。被告:齐永刚,男,1979年9月16日生,住辽宁省。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文翔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齐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齐永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齐永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文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倩审 判 员  赵联青人民陪审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红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