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李玉祥与山西皇家整体住宅系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祥,山西皇家整体住宅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05民初3061号原告李玉祥,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代理人陈海啸,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芳,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西皇家整体住宅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77号高新国际A座28层东北角A区。法定代表人江友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祥与被告山西皇家整体住宅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玉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祥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玉祥负担。审判长王晓芳人民陪审员周爱英人民陪审员李秀英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尹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