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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执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某、熊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熊某1,熊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6执1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执行人熊某1,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执行人熊某2,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黄某申请执行熊某1、熊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赣1026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熊某1、熊某2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熊某1、熊某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向本县房管、土管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熊某1、熊某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48000元,执行费62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862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继军审 判 员  习国文代理审判员  胡黄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