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与刘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刘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576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06山水御园3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349G4T1A。法定代表人:朱长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英,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系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职员。被告:刘小梅,女,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与被告刘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以刘小梅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