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淳(系上诉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7年4月19日,以可能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