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8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和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382号之一原告: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李建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存真,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兵,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朱广侠,该分公司经理。原告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209元,减半收取1860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司 源????????1 微信公众号“”